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确定分配给我校。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省属高校及其举办的独立学院全部由浙江省财政负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根据《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浙财教字[2007]176号)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学校每年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拟定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各学院。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认真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院领导和资助管理评审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每年11月10日前,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后,将当年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至浙江省教育部门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应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高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财经学院学生助学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院[2006])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