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班级、各同学:
根据《关于2021年浙江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1.国家助学金分设两档,一档标准每生每年4500元,二档每生每年2700元。
2.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发放,每学期发放资助标准一半金额。
3.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学校认定的资助对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二、名额分配
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中重点资助对象与一般资助对象情况,现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  | 
    资助对象 总数  | 
    一档人数  | 
    二档人数  | 
   
   
    财政税务学院  | 
    105  | 
    33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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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  | 
    43  | 
    69  | 
   
   
    会计学院  | 
    143  | 
    71  | 
    72  | 
   
   
    金融学院  | 
    159  | 
    89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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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  | 
    51  | 
    71  | 
   
   
    信息管理与人工智能学院  | 
    177  | 
    53  | 
    124  | 
   
   
    经济学院  | 
    145  | 
    59  | 
    86  | 
   
   
    法学院  | 
    145  | 
    39  | 
    106  | 
   
   
    外国语学院  | 
    118  | 
    28  | 
    90  | 
   
   
    数据科学学院  | 
    142  | 
    41  | 
    101  | 
   
   
    人文与传播学院  | 
    185  | 
    89  | 
    96  | 
   
   
    艺术学院  | 
    31  | 
    12  | 
    19  | 
   
   
    预科班  | 
    19  | 
    9  | 
    10  | 
   
   
    全校共计:  | 
    1603  | 
    617  | 
    986  | 
   
  
 
 
三、评审要求
1.学院需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小组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包括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
评审小组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助学金一档优先考虑重点资助对象。学院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奖学生名单,需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3.学院初评国家助学金获得学生名单,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4.学院评审结束,在11月12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国家助学金落实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小组成员名单、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7个部分;
(2)《2021-2022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名单备案表》(见附件2);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只要纸质材料);
5.纸质材料(附件1)和电子版(附件2)最晚于11月5号(周五)前交至各带班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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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