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年级、各班: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下达2016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16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一)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适用对象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必须经学校审核公布备案的);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勤奋;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习努力、勤奋,2015-2016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排名前70%,没有不及格课程。
二、名额分配 
2015-2016学年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为540名(不含东方学院)。根据各学院在校老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情况,现将名额分配如下:
 
  
   学院名称  |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  | 
  
  
   财政税务学院  | 
   51  | 
  
  
   法学院  |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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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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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1  | 
  
  
   会计学院  | 
   60  | 
  
  
   金融学院  | 
   41  | 
  
  
   经济学院  | 
   44  | 
  
  
   人文与传播学院  | 
   67  | 
  
  
   数据科学学院  | 
   29  | 
  
  
   外国语学院  | 
   31  | 
  
  
   信息管理与工程学院  | 
   63  | 
  
  
   艺术学院  | 
   11  | 
  
  
   本部合计  | 
   540  | 
  
 
 
1.学院应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评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学助〔2010〕16号)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
2.学生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填写规范见附件2。
3.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4.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要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
5.学院评审结束,在10月20日前以纸制和电子形式同时上报以下材料(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确保准确无误):
(1)国家励志奖学评审情况报告,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6个部分;
(2)《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
(3)所有初审获奖学生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纸质版正反面打印上交,电子版学院留存)。
6.以上表格也可在学生处主页下载,申请表最晚于10月20号(周五)前以班为单位上交至各带班辅导员。